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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案号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案由 : 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黄梅县人,无业,住湖北省黄梅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5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12日被黄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一部刑诉〔2021〕Z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承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再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20年8月初,被害人某某的前妻吴某1通过分路派出所民警李某结识被告人某某,某某向吴某1称自己是电脑高手,熟悉电脑网络黑客技术,向吴某1展示其高额微信零钱截图(系伪造),并称自己可以通过电脑技术在网络赌博平台充值下注,帮助吴某1赢回在网络上赌博输掉的钱,后某某在站长之家网站下载破解器通过修改网络赌博平台参数,帮吴某1的账号虚假上分,让吴某1对某某深信不疑,随后吴某1将某某介绍给某某认识,某某又向某某称自己可以通过网络黑客技术来帮吴某1翻身,并向某某发送其170余万元的微信零钱截图(系伪造),以此获取某某的信任。
在取得某某、吴某1信任后,被告人某某以多种借口让被害人某某向其打款,并将从被害人某某处获取的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平台赌博及其个人使用。
(一)2020年8月份至2020年12月份,被告人某某以平台开户、工作室及个人需要资金周转、操作京东白条能获取收益为由,让被害人某某多次向其打款:
1、2020年8月22日,某某以赌博平台需要开户为借口,让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某某;
2、2020年8月23日,某某以操作京东白条有收益为借口,在获得某某验证码后,某某套走某某京东白条资金9998.8元;
3、2020年8月25日,某某以赌博平台继续开户为借口,某某通过其民生银行尾号6583的账户向某某中国银行尾号7675的银行卡转账50000元;
4、2020年9月1日,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某某通过其支付宝账号转账40000元给某某;
5、2020年9月3日,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某某通过其支付宝账号转账30000元给某某;
6、2020年9月3日,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00元给某某;
7、2020年9月10日,某某以合作开工作室需要追加资金为借口,某某通过其支付宝账户花呗扫码20000元给某某支付宝商户小溪,并用其信用卡刷90000元到某某带来的POS机商户,9月15日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转账给某某50000元,共计160000元;
8、2020年9月15日,某某以投资工作室差钱为借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00元给某某;
9、2020年9月27日,某某以其银行卡被冻结,需要打款周转为借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8000元给某某;
10、2020年10月3日,某某以操作京东白条有收益为借口,在获得某某验证码后,某某套走某某京东白条7093.05元;
11、2020年10月5日,某某以工作室还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某某通过民生银行尾号6538的银行卡向某某指定的刘某银行卡账户转账18000元;
12、2020年11月1日,“小胡”、某某以工作室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某某通过其民生银行尾号6538的银行卡向张某3转账70000元;
13、2020年11月19日,某某以银行卡限额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某某按照要求微信转账2000元给某某;
14、2020年11月25日,某某以工作室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某某通过华夏银行7543的银行卡向某某指定的刘某银行卡账户转账2500元;
15、2020年12月3日,某某以工作室需要周转资金为借口,某某通过其民生银行尾号6538的银行卡向某某指定的肖某银行卡账户转账10000元。
(二)2020年8月份至2020年12月份,被告人某某通过虚拟至尊平台彩金账户经理“小胡”、“江顺金融”客服、至尊平台客服等身份,以充值有返点、充值有苹果工作站等奖励、提现需要继续打款为由骗取某某向其提供的相关账户打款充值,另外某某制作虚假的打款记录截图,邀约某某合伙成立工作室,以搭建金融平台,依托第三方江西瑞金市瑞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来吸收资金再对外投资为借口,骗取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打款,某某将从某某处骗取的相关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使用:
1、2020年8月30日,“小胡”以平台账户需要资金激活为借口,某某通过其华夏银行尾号7543的银行卡向吴柯含的账户转账10000元;
2、2020年8月31日,“小胡”以平台充值有奖励为借口,某某通过其华夏银行尾号7543的银行卡向刘某的账户转账140000元;
3、2020年8月31日,“小胡”以需要做平台充值活动为借口,某某通过其华夏银行尾号7543的银行卡,分三次往吴劲松、吴柯含等账户转账了10000元、10000元、20000元,共计40000元;
4、2020年8月31日,“小胡”以需要做平台充值活动为借口,某某通过其华夏银行尾号7543的银行卡给吴柯含转账40000元,通过其民生银行尾号6538银行卡给吴柯含打款60000元,共计100000元;
5、2020年9月5日,“小胡”以需要打款充值平台才能提现为借口,某某通过华夏尾号7543的银行卡往吴柯含银行卡打款20000元;
6、2020年9月18日,“小胡”以公司冲业绩有返利为借口,某某通过其民生银行尾号6538的银行卡向刘某转账10000元;
7、2020年9月22日,“小胡”以投资江顺投资公司能获取收益和送苹果电脑为借口,某某通过其民生银行尾号6538的银行卡转账20000元给某某;
8、2020年9月25日,“小胡”以继续打款才能启动送苹果电脑的活动为借口,某某通过其民生银行尾号6538的银行卡向王长春的账户转账2000元;
9、2020年9月25日,“小胡”以公司有打款20000元送苹果手机的活动为借口,某某通过其民生银行尾号6538的银行卡向林鸯银行卡转账10000元;
10、2020年9月26日,“小胡”以送苹果电脑还需要打款为借口,某某通过其民生银行尾号6538的银行卡向林鸯银行卡转账5000元;
11、2020年9月26日,某某以投资江顺金融投资公司送苹果电脑的活动要继续打款为借口,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20000元给某某;
12、2020年10月3日,“江顺金融”客服微信号以投资江顺投资公司需要继续开户为借口,某某通过其支付宝账户花呗扫码7500元给某某支付宝商户“小溪”;
13、2020年10月4日,“江顺金融”客服微信以送苹果工作站活动还需要开户为借口,某某通过支付宝余额宝扫码转账2000元给汪浩龙;
14、2020年10月9日,“小胡”以打款能得到江顺投资公司赔偿款为借口,某某通过其民生银行尾号6538的银行卡分三次往刘某的银行卡转账共计20000元;
15、2020年10月10日,“小胡”以苹果工作站寄送还需要打款和保价为借口,某某通过民生银行尾号6538的银行卡分二次向黄腾银行卡打款2500元,通过华夏银行尾号7543的银行卡向黄腾银行卡打款3000元,共计5500元;
16、2020年10月12日,“小胡”以解冻银行卡账户需要打款为借口,某某通过其民生银行尾号6538的银行卡向刘某银行卡转账1000元;
17、2020年10月12日,“小胡”以投资江顺投资公司获得收益及赠送苹果电脑还需打款为借口,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花呗扫码1000元给某某母亲王某支付宝账户;
18、2020年10月18日及2020年10月22日,“小胡”以得到苹果电脑以及收益需要打款为借口,某某通过其华夏银行尾号7543的银行卡账户向刘某银行卡账户两次分别打款3000元、10000元,共计13000元;
19、2020年10月29日,“小胡”以打款后6小时苹果电脑发出为借口,某某通过其民生银行尾号6538的银行卡向董学晶的银行卡打款10000元;
20、2020年11月8日某某以凑共赢金融App基础资金为由,某某通过其民生银行尾号6538的银行卡向某某转账60000元;
21、2020年11月10日,“小胡”以需要好处费打点新来的业务员为借口,某某通过其民生银行尾号6538的银行卡向段治华的银行卡转账5000元;
22、2020年12月1日,“至尊客服”QQ以“小胡”在至尊赌博平台充了钱,需要打款后能提现为借口,某某通过其民生银行尾号6538的银行卡向肖某的银行卡转账10000元;
23、2020年12月8日,“至尊客服”QQ以至尊平台提现需要打款为借口(某某问某某,某某告知某某不会有事),某某通过其民生银行尾号6538的银行卡向张宇霆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
二、2020年10月16日前后某某以共赢金融App,需要吸收资金并支付利息为借口,骗取张某2向其提供的账号及共赢金融App账号打款。
1、2020年10月16日,某某以共赢金融App吸收投资并支付利息为借口,张某2通过其民生银行尾号4100的银行卡向肖某转账80000元;
2、2020年10月24日、10月25日、10月28日,某某以共赢金融App吸收投资并支付利息为借口,张某2通过其民生银行尾号4100的银行卡分三次向张某3银行卡打款200000元、100000元、80000元,共计380000元。
综上,被告人某某在2020年8月份至2020年12月份,以某某个人、平台开户、工作室及操作京东白条等名义让被害人某某向其指定账户打款487591.85元;通过虚拟“小胡”、“江顺金融”微信号和“至尊客服”QQ等身份,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某某资金532000元;某某以共赢金融App吸收资金并支付利息为由,骗取张某2共计460000元。期间被告人某某先后向某某返还了317000元,向吴某1返还了54000元,向张某2返还了9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1.物证:小米手机一部;2.被告人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某某向侦查人员提交的材料(附:尾号为6538、4100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尾号为7543的华夏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尾号为9040的平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转账记录截图)、侦查人员调取的某某尾号为9040的平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尾号为7543的华夏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尾号为6538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张某2尾号为4100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某某利用虚拟人物“小胡”身份向其发送的虚假处理公告微信截屏及被告人某某发给被害人某某的虚假投资截屏打印件、被害人张某2提供的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黄梅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某某与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的照片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诊断证明书、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的京东白条还款提醒短信截图、某某向某某发送的微信零钱截图及其与李某的微信聊天截图、某某的京东白条绑定银行卡截图及京东白条开通短信截图、侦查人员调取的黄腾尾号为8347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肖某尾号为207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刘某尾号为2597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刘某尾号为2644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章某尾号为9364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张某3尾号为0506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张宇霆尾号为0758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侦查人员调取的段治华、李京泽、林鸯、罗佳琪、何涛的工商银行账户冻结凭证、董学晶尾号为5967的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吴柯含尾号为7440的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某某尾号为9451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某某尾号为7675的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刘某向侦查人员提供的其与某某及“小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害人某某与某某及“小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吴某1与某某虚拟的五一平台客服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吴某1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某某手写的工作室规划方案复印件、张某2与某某的微信聊天截图、湖北工业大学农机工程研究设计院出具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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