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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何某诉被告晏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晏某1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准予何某与晏某1离婚;二、判令婚生女晏某2由何某抚养,晏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晏某1承担。事实与理由:*****年何某、晏某1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在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何某于××××年××月××日生一女,取名晏某2,现为大花岭小学一年级学生。由于晏某1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并且婚后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已经分居一年,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晏某1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庭审中与晏某1电话联系,晏某1辩称,关于婚姻关系,同意与何某离婚;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女方愿意抚养就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愿意抚养就给我抚养;关于抚养费,如果小孩由女方抚养,我也愿意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信息及出生证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何某与晏某1系大学同学,两人于2011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某2。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18年,晏某1因债务纠纷外出后便一直未归家。自晏某1离家后,婚生女晏某2跟随何某生活至今。现何某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晏某1未到庭,致使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何某与晏某1已自愿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何某、某1本系合法夫妻,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共同建设幸福家庭。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晏某1于2018年离家后便一直未归家,影响了夫妻感情。现何某坚持离婚,晏某1亦同意离婚,维持夫妻双方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故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晏某1自2018年离家后,婚生女晏某2跟随何某一起生活,已建立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且何某有一定的收入,具备一定的抚养能力,从有利于晏某2的学习和健康成长考虑,婚生女晏某2由何某抚养为宜。何某要求晏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晏某1离婚;
二、婚生女晏某2由原告何某抚养,被告晏某1自2021年1月1日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何某支******某2独立生活时止,后续产生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教育费凭发票双方平均负担;
三、被告晏******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晏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聚满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闫荟萃
书记员: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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