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夏区看守所律师会见 长江联合亏损律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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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判根据在案的长江联合后台交易数据、QQ聊天记录、被害人朱某1、吴某1、张某2、杨某1的陈述、陈某3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王朦影、曹成、李树莹的供述,认定被害人朱某1、吴某1、张某2、杨某1、匡某、李某1、高某1的损失数额且相关损失应计入时任创鑫公司市场三部一组业务经理被告人王朦影犯罪数额,王朦影上诉对此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5)原判根据在案的长江联合后台交易数据、银行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张月所在的市场二部三组业务员居浩的证言,认定被害人黄某1、张某1、伍某均系张月所在市场二部三组的客户,上述三名被害人的损失应计入张月的犯罪数额。张月上诉提出黄某1、张某1、伍某非其业务组受害人,相关损失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6)在案的长江联合后台交易数据、QQ聊天记录及同案犯韩***的供述证实被害人傅某1、袁某的损失数额及相关损失数额应计入被告人张登杰的犯罪数额。在案证据还证实,李某10系创鑫公司市场一部三组即被告人张**杰下属的业务员,李某10的客户陈某1的损失金额亦应计入张登杰犯罪数额之中。张登杰上诉对其犯罪数额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3、在案的入所健康伤情检查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登杰、黄幸被抓获送至看守所时身体状况正常,并无伤势;而被告人陈伟***的入所健康伤情检查登记表中虽然记载其“双手腕红肿、皮肤破损,活动有所受限”情形,但公安机关已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证实该伤情系押解途中造成,并非侦查人员对陈伟伟有刑讯逼供行为。而张登杰、黄幸、陈伟伟虽提出侦查机关对其有刑讯逼供行为,但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原审鉴于上述证据情况,决定不对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并无不当。张登杰、黄幸、陈伟伟上诉提出侦查机关有对其刑讯逼供行为,不予采信。
4、创鑫公司、迪照公司均系侯长庆等人为进行诈骗活动所设立,依法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肖沐早的辩护人、被告人吕超卫提出系单位犯罪,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家胜

审判员: 沈荣华

审判员: 韩大可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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