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委托人都会要求律师为其被羁押的亲属或者朋友办理取保候审,甚至,有的当事人以“能否办理取保候审”来作为衡量律师办案水平的标准,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误区。
需要了解的是,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适用条件上不同于国外的“保释”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使用的几率并不高,能够办理取保候审的案件,通常只占检察机关机关所办理刑事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左右,换句话说,在我国,一旦某人涉嫌犯罪,则“ 羁押在看守所是常例,取保候审是特例”。
同时、具备刑事办案经验的人都知道,能否办理“取保候审”更多地是取决于案件本身的性质,与代理律师业务能力的好坏关系并不大,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绝大部分律师(甚至家属自己)都可以办理,而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则换一个律师还是一样,(在现实中,有的不良律师为了争取案源,往往利用当事人焦急的心理,在开始接案时,信誓旦旦表示自己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取得案件代理权后,却又以种种理由来搪塞当事人。实际上,懂行的人都知道,在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中,律师和当事人家属一样,仅仅有申请权,而无决定权,通常,律师在与司法机关接触前,对案情的了解往往并不透彻,真正负责任的律师是不会对自己还未了解清楚的案件轻易许承诺的,这一点,当事人尤其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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