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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于武汉市洪山监狱服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一部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徐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日本院以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获一大包(共20小包)红、绿色片剂。经称量、取样及鉴定,上述查获物品共计净重***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
2.证人李某的证言,其系****妻子:*****17日时他说家里保险柜里茶叶盒子里有东西,小房间放枕头的柜子里有东西,他要我把这些拿去卖钱,还说这些毒品很值钱。8月11日他给我打电话说想换个舒服的监区,让我找关系,我说没有钱,他说的不现实,他就说保险柜里有东西,你去卖,我就知道应该有毒品。
(询问与****的通话何意****他,让他安心服刑,他老要我找关系换监区,我确实没能力,他告诉我有毒品后我很害怕,我告诉他换监区的事先稳着,不要急。我知道家里有毒品后很害怕,又没有去找,不知道该怎么办,想过给警察,但是我太害怕了。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居住地查获毒品情况。
4.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查获物品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克。
5.被告人****前处判决及服刑情况说明,证实****于2019年8月27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至2028年3月24日,现在武汉市洪山监狱服刑。
6.被告人****的供述,**区,我告诉****我的,我老婆不知道,我跟她说了她才知道的。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核对属实,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在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之间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34年3月24日止;剩余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魏筱霞
人民陪审员 谢维清
人民陪审员 熊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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