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武汉取保候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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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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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111某某某某,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汉中市南郑区阳春镇,现住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无业。2017年1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解除监视居住,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8日决定予以逮捕,因患有严重心脏病汉中市南郑区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以111某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以罪犯111某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111某某某某对未退缴的集资款*****09万元继续退赔。其他资产追缴及权属确定工作仍在进一步进行中,继续追缴的涉案资产及被告人退赔的集资款将移送执行机关,按同等原则发还集资参与人。因罪犯111某某某某患病,2021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从2021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于2022年1月30日以罪犯111某某某某经体检仍患有严重心血管疾病,不符合收押条件,建议继续对罪犯111某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111某某某某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以其患有严重疾病,申请对其继续予以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111某某某某*****为:1.3级高血压极高危险组;2.心脏瓣膜病、主动脉瓣、二尖瓣大量返流、心率失常:心房纤颤、心功能Ⅳ级;3.陈旧性脑梗塞。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法医学技术审核,111某某某某目前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111某某某某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从2022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在此期间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应当及时收监。
二O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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