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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过程中,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法院在执行******号案件过程中查封了香河县///小区的房屋和土地。但香河县///小区点房屋和土地是其与*****、*****、*****四人的财产。四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河*********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四人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投资开发///小区项目,同时向公司支付项目委托管理费。综上,依法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停止对香河县///小区房屋的执行、拍卖并解除对香河县///小区土地及房屋的查封。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号案件过程中并未将香河县///小区的全部房屋予以查封。
上述事实有*****号执行案件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异议人///主张香河县///小区房屋和土地系其与*****、*****、*****四人的财产,应当由四人共同主张权利,且执行卷宗的材料显示********案件执行过程中并未将香河县///小区的全部房屋予以查封。故对///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号案件异议审查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胡建光
审 判 员:岳秀玲
审 判 员:宋 青
二O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史 锐
书 记 员:姜 淼
书 记 员:刘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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