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联合会员单位案例

刑事常识 武汉刑事律师 351℃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

明玉芝:

你因杨某、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不服本院****号刑事裁定,认为:上海长江联合XXX有限公司官网上宣传的是现货原油交易,可是却没有任何实物交割的条件。上海长江联合XXX有限公司和会员单位在不具有期货交易资格的情况下,诱骗投资者交易,投资者的交易资金直接进入平台,无第三方托管,上海长江联合XXX有限公司和会员单位及居间商上海***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操纵交易数据进行虚假交易,买空卖空,骗取投资者财产,属于网络诈骗,杨某应构成诈骗罪。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王某等人虽诱导客户在平台开户交易并建议客户加金、频繁操作,但客户进入平台交易投资并不意味着丧失财产,故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诈。同时客户开户时已签署《开户协议书》、《风险提示书》,对期货投资的高风险性、不确定性应具有明确认知,客户所有的投资指令亦由本人决定后做出,不存在因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情况。杨某、王某等人名义上组织介绍客户在交易平台开户进行原油、白银等大宗商品现货投资,但实则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其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故一、二审认定杨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希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O二O年十二月三日

转载请注明:武汉刑事律师事务所 » 长江联合会员单位案例

喜欢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