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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案由 : 刑事
自诉人111,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人111,男,1977年4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武汉市111西***事处柏环一路**TCL****。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自诉人111于2019年12月10日以被告人11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111、被告人111及其指定辩参加诉讼。本案因不可抗力原因于2020年1月23日中止审理,同年5月8日恢复审理,同年9月24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111诉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及被告人双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自诉人于2019年4月8日依法申请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111不露面、不报告财产、不支付孩子抚养费、不腾退房屋、不交付车辆(鄂A×××**白色凯迪拉克小汽车),将法院判决归自诉人所有的两个地下停车位租给他人使用。111的行为导致生效判决不能履行,造成自诉人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自诉人的利益,而且111有执行能力,其有工资收入年薪达到***万元。111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且有拒不执行支付抚养费的从重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判处。111向法庭提交并出示的证据材料有:身份信息、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邮单、购车发票及登记证书、111收入明细、照片、车位租赁合同、上诉状及再审申请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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