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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案号 :
裁判日期 : 2022.05.27
案由 : 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10月27日出生,广东省乐昌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乐昌市。因本案,2022年1月3日被福建省安溪县抓获,1月7日被石门县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诈骗一案,由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30日以常石检刑诉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蔚娜、吴仁国参加的合议庭,于2022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欢担任法庭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睦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111、22(均另案处理)二人购买了一“时间盘”平台,利用该平台招收下线代理,在网络上实施诈骗活动,此后,333(在逃)、“老邓”(身份不明,在逃)、义钰、吴开风(均另案处理)陆续加入,“老邓”根据111的要求,联系第三方技术公司,研发、搭建了一套全新的时间盘系统,共同利用该平台实施诈骗。平台以高额的返点来招收下线代理,并给下线代理提供该平台的APP二维码、代理前台、代理后台、虚拟盘、风控权限等内容,同时为下线代理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下线代理通过网络发布“当天投资、当天回本、当天提现”等宣传广告吸引有兴趣的人加入,引导他们成为意向客户,诱使他们下载该平台A**、在平台内进行充值投资,再由代理充当技术员“指导”客户购买虚拟货币的涨跌或单双,代理先以简单指令让客户盈利获取其信任,引诱客户加大投资,然后通过后台风险控制权限直接修改数据操控客户盈亏,骗取客户钱财。
2020年3月,被告人某某注册成为该平台的代理(代理ID:郭佬、代理ID: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并邀约333、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共同实施诈骗活动。某某负责与平台对接,利用平台权限实际操控客户盈亏,为实施诈骗提供场所、手机、微信号等;333等人负责寻找客户,与客户沟通,在团伙组建的微信群内烘托投资气氛,发虚假盈利信息诱骗客户投资下单等,协助实施诈骗活动。333等人所发展的客户“亏损”后,某某将客户“亏损”后平台返利的40%作为他们的分红。截至2020年5月6日,该团伙利用111等人控制的诈骗平台非法获利50744.39元,其中某某分得2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明细、电诈平台账单查询、聊天记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同案人111、22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11、22(均另案处理)二人购买了一“时间盘”平台(虚假外汇投资平台),利用该平台招收下线代理,在网络上实施诈骗活动,此后,333(在逃)、“老邓”(身份不明,在逃)、义钰、吴开风(均另案处理)陆续加入,“老邓”根据111的要求,联系第三方技术公司,研发、搭建了一套全新的时间盘系统,共同利用该平台实施诈骗。具体诈骗方式为:平台通过网络发布广告,以高额的返点来招收下线代理,并给下线代理提供该平台的APP二维码、代理前台、代理后台、虚拟盘、风控权限等内容,同时为下线代理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下线代理在“工作手机”上通过各种途径发布“当天投资、当天回本、当天提现”等宣传广告,将有兴趣的人加为微信好友,引导他们成为意向客户、诱使客户下载该平台A**、并在平台内进行充值,资金实际进入平台控制的账户中,充值后客户注册账户会显示相应积分,再由代理充当技术员“指导”客户购买虚拟货币的涨跌或单双,代理先以简单指令让客户盈利获取其信任,引诱客户向平台充入更多的资金,然后代理通过平台后台直接修改数据的权限操控客户盈亏,骗取客户钱财。平台收到客户资金后,通过微信“大管家”与下线代理联系,并使用平台控制的账户以微信、支付或银行转账等方式按照一定比例给下线代理返还资金。
2020年3月,被告人某某注册成为该平台的代理(代理ID:郭佬、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并邀约333、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共同利用111等人控制的诈骗平台实施诈骗活动。其中,某某负责与平台对接,利用平台权限实际操控客户盈亏,为实施诈骗提供场所、手机、微信号,诈骗成功后联系平台出金,再按照一定比例给其他诈骗成员发放工资等;333等人负责发展客户,在团伙组建的微信群内发虚假盈利信息诱骗客户投资下单,协助实施诈骗活动。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该团伙利用该诈骗平台非法获利50744.39元,其中某某分得2万余元。
另查明,2020年10月26日民警在广东省韶关市恒大四期56栋2003号房间对同案人333、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等人进行抓捕时,在现场扣押到无主红色腰包一个,内含被告人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及现金人民币1791元,被告人某某到案后经指认,确认该红色腰包系某某所有,对涉案现金人民币1791元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同案人111的供述,证明111牵头搞了一个时间盘(又称“微交易”),是一个虚假的外汇投资平台,主要通过代理去利用平台骗钱,111和代理从中获利,该平台取过“华尔街合约”、“兴银国际”、“微银国际”等名字。平台有外汇、数字货币等虚假产品,客户通过买这些产品点位的涨跌和单双进行交易。平台分五级,第一级负责整个平台的稳定;第二级专门给平台招代理;第三级代理,可以直接开发客户;第四级居间代理,可以找代理、开发客户;第五级推广号,负责开发客户。时间盘正常运行需要技术人员作盘,提供技术支持、充值渠道(指“码商”及其他充值渠道)、发展客户的代理、工作人员、电脑和大量手机、大量银行卡和个人实名信息。平台自2020年2月至6月稳定运行4个多月,平台收入1000多万,扣除给代理的返点及其他费用,至少赚了40多万。平台通过运营商招代理,与代理谈好返点点位后,代理在平台开通账户,然后他们会给代理开通一个单独的代理后台,将风控权限下放给代理,代理通过这个风控权限,控制客户的盈亏结果。客户需要通过代理在平台开户及充值,充值的二维码或银行卡账户是“码商”提供的,等“码商”收钱超过1万或要求其转钱时,“码商”就会将钱打到指定的账户并且收取2%至4%的手续费。客户亏损后,平台会将客户亏损的钱按照返点点位转到客户对应的代理的平台账户上。每个代理都会有一个单独的代理后台,代理可以通过后台看到自己名下所有客户的数据,也可以通过后台控制所有客户的盈亏,代理不可能让客户赢钱。
2、同案人22的供述,证明2019年4至6月间,111、333、老邓、22商议出资做一个全新的平台系统,该平台用过“兴银国际”、“银石国际”、“微银国际”多个名字,111是团队负责人,老邓专门联系技术团队与技术对接,曹柏负责购买置办银行卡四件套,22负责协助技术人员搭建平台,做APP客服,负责日常支出等,平台“微银国际”是2020年2月正式运营,2019年8月义钰入股来做客服,之后111又招来了吴开风帮助做营运。平台共分六级,第六级才是客户,也就是猎物,通过让客户充值,平台总部每月至少有15万纯营利。
3、同案人义钰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9年下半年,22和111邀请义钰加入“微银国际”APP,负责接待客户,解决客户充值和提现问题,给代理发放风控权限(控制客户输赢的权限)、冻结交易权限(限制客户下单,但可以充值和提现)。平台是“老邓”联系的技术团队负责搭建的,义钰和22、111、333、“老邓”、吴开风共6人通过“微银国际”APP骗别人钱,111是老板,333负责提供安全账户(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手机号),“老邓”负责对接技术人员;义钰和22、吴开风负责接待客户和代理。他们通过在网上各种贴吧、论坛等发布信息,招收代理,之后代理带人在平台充值,充值之后在平台买涨跌、买单双决定盈亏,代理可以控制客户输赢。平台有3个微信:集团客服湫湫、集团客户橙子、集团客服妲己,还有一个微信“大管家”(微信号×××n8)用于联系代理出金,客户代理在时间盘出金的大部分记录,在“大管家”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都有体现。
4.同案人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的供述、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19年武汉刑事辩护律师通过333认识了某某,某某平时花钱大气,并称自己是做网络的。2020年3月12日某某给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微信转账1050元,让其拿钱去买手机一起搞诈骗,一开始是在某某位于广东韶关市房家中实施诈骗,当时参与的人还有333、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到了2020年9月份中旬,某某在韶关市,自此他们就把从事诈骗地点搬到了那里。某某给了武汉刑事辩护律师三部手机、六个微信号,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用微信加好友,再创群将这些人拉进群,然后在群里当托,发一些诈骗盈利的照片,让这些人充值受骗,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实施诈骗期间拉到了40多个客户,但是没有成功一单。2020年4月24日某某给武汉刑事辩护律师转了4000元工资。
5、同案人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的供述、账户信息查询、出金明细、交易明细,综合证明2020年4月底,某某给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打电话让其一起做事赚钱,于是武汉刑事辩护律师与某某、333、武汉刑事辩护律师一起在某某位于碧桂园太阳城的住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直到9月初,某某决定将房子搬到恒大城四期56栋2003号房,实施诈骗的平台刚开始叫“兴银国际”,平台后台均可以操控客户的输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根据某某的安排,在微信群中添加好友,将有意向的客户拉进事先准备好的微信群,群内有扮演导师和“托”的微信号,会发各种盈利的消息,吸引客户下载APP注册投资,某某带客户操作,操控客户的盈亏,与平台沟通对接。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和333、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内容是一样的,互不干涉,自己聊的客户,某某诈骗成功后,会给提成。团队共5人,某某相当于老板,安排生活和住处,提供手机,对接虚假投资平台,带客户操作,操控客户盈亏,给其他人发放工资;剩余4人是员工,负责初步开发客户,按照各自诈骗的客户金额比例分红。从2020年4月底从事诈骗活动到10月26日,经过指认交易明细,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共计分红19148元,两次由平台控制的账户(伍锡生)转入(5月5日9800元、5月6日7840元),一次由某某转入(5月5日1508元)。
6、同案人333的供述、微信交易明细,证明2020年4月,333得知某某赚了很多钱后,就在韶关市与某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熊猫”一起做网上的虚假投资平台,该平台可以由后台操控,2020年4月至5月使用的平台叫兴银国际,之后一直到10月26日是昇腾PSA平台,一开始几人是在韶关市太阳城做,直到8月份某某将房子搬到了恒大城四期56栋2003号房。实施诈骗的具体流程是,某某教333通过微信群添加好友,将有意向的客户拉进事先准备好的微信群,群里面有很多小号,扮演导师和“托”的角色,在群内发各种盈利的照片,吸引客户下载APP注册投资,333再把客户推送给某某,某某带客户操作,操控客户盈亏,刚开始会让客户小额盈利,等客户大额充值时再将客户吃掉。团队共5人,某某相当于老板,安排生活和住处,提供手机,对接虚假投资平台,带客户操作,操控客户盈亏,负责对接平台出金,给其他人发放工资;剩余4人负责初步开发客户,将有意向的客户推送给某某,2020年4月22日某某给333通过微信转账分红4000元。
7、常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物鉴(电证)字[2020]47号检验报告、提取笔录,证明电子数据提取及检验的相关情况、微信“大管家”的代理好友列表以及与代理间的出金聊天记录,其中有代理ID:郭佬(微信号:天道酬勤/yahu558558)、郭佬(微信号:×××8k)、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微信号:武汉刑事辩护律师/qwer99w)。
8、微信聊天记录、账户信息查询、交易明细,证明代理ID:郭佬(微信号:天道酬勤/yahu558558)、郭佬(微信号:×××8k)、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微信号:武汉刑事辩护律师/qwer99w)与平台工作人员“大管家”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平台发放违法所得的相关情况,其中2020年5月5日、5月6日由平台控制的账户(伍锡生)给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名下支付宝转入9800元、7840元,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5月5日由平台控制的账户(杨桂凤、张明政、伍锡生)分四笔(3月26日、4月10日、4月22日、5月5日)给某某名下的支付宝、银行卡转入共计33104.39元。以上合计50744.39元。
9、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某某的供述,证明扣押现场作案工具和赃款的相关情况,其中民警在案发现场扣押到无主红色腰包一个,经某某指认,称该包系某某所有,内有某某的身份证、现金1791元。
10、现场照片,证明同案人333、武汉刑事辩护律师被抓获现场及指认作案工具情况。
11、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某某辨认出一起实施电信诈骗的同案人武汉刑事辩护律师、333;同案人333、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辨认出一起实施电信诈骗的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某某。
12、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本案案发现场广东省韶关市恒大城四期56栋2003号房的租赁信息,承租人为余剑。
13、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供认2020年某某邀约333、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等人一起在广东省韶关市,利用111等人搭建的虚假投资平台实施了几个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实施诈骗的场所是某某用自己侄子余剑的身份信息承租的,整个团伙的获利5万余元除去给333、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的分红,剩余部分都是自己拿了。
本案的犯罪事实,另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本院作出的(2021)湘0726刑初66号、10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利用涉案虚假外汇投资平台实施诈骗的基本事实及同案人333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2、户籍资料,证明本案被告人、同案人、证人的身份信息。
3、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线索来源及被告人抓获情况;其中石门县在办理彭建成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发现其使用的诈骗平台系由111等人控制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某某系下线代理,于6月4日对111等人诈骗案立案侦查。2020年10月26日,石门县民警在广东省韶关市恒大四期56栋2003房间对某某诈骗团伙实施抓捕,但某某于当天下午出逃,后石门县将某某列为网上逃犯。2022年1月3日23时47分,安溪县交警中队在执行交通整治日常巡逻工作中,巡逻至安溪县靠近官桥镇一条乡村公路时,发现形迹可疑的男子,经核查身份信息发现该男子为在逃人员某某,民警遂将某某带至官桥派出所办案区进一步审查。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某某当庭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某某因犯诈骗罪的全部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对被告人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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